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顺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中顺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及《厂房租赁补充协议》; 二、被告中顺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800000元; 三、被告中顺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低压柜一组、中频炉(8吨)一台、电容一组、钢包; 四、被告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负担4800元,由被告中顺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