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顺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中顺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及《厂房租赁补充协议》;

二、被告中顺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800000元;

三、被告中顺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低压柜一组、中频炉(8吨)一台、电容一组、钢包;

四、被告安徽吉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负担4800元,由被告中顺重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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