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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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合肥金麟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 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皖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金麟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1910869元(按照月利率1.6%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6日,之后按年利率24%以未支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合肥金麟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 三、被告安徽皖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金麟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26元,由被告合肥金麟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皖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