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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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旧支行 广西扶绥县新铭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扶绥县新铭商贸有限公司应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39602170586743)的约定向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旧支行支付贷款利息1305097.7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2020年2月2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广西扶绥县新铭商贸有限公司应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39602186875826)的约定向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旧支行支付贷款本金1200万元、贷款利息 1050716.6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2020年2月2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广西扶绥县新铭商贸有限公司向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旧支行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广西扶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旧支行对广西扶绥县新铭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不动产权证号:桂(2017)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037582号]房产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广西扶绥县新铭商贸有限公司应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西扶绥县新铭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67元,由广西扶绥县新铭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