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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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华厦物流有限公司 正意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梁山县一峥运输有限公司 广西鸿旗物流有限公司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拖车费、吊车费、停车费、维修费、检测费共2000元给原告柳州市华厦物流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西鸿旗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拖车费、吊车费、停车费、维修费、检测费共55397.3元给原告柳州市华厦物流有限公司。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广西鸿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