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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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 安阳市豫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阳市豫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支付自2019年6月21日起所欠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中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被告***抵押的位于安阳市开发区弦歌大道555号华强新天地4期1××号楼9层01号、02号、0××号、06号、0××号房产[抵押权证号:豫(2018)安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51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中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被告***抵押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京林中央公园三期31号楼1单元9层01号的房产[豫(2018)安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49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中借款本金8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抵押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建安东街7号安泽苑3号楼7层0××号房产[抵押权证号:豫(2018)安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50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中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被告***抵押的位于开发区弦歌大道555号华强新天地4期1××号楼9层08号、09号、12号、13号、1××号房产[抵押权证号:豫(2018)安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96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中借款本金9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被告***抵押的位于开发区弦歌大道555号华强新天地4期1××号楼9层04号、05号、10号、1××号房产[抵押权证号:豫(2018)安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48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被告安阳市豫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