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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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光明路支行 河北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唐县泛华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7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7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继续履行***、***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签订的合同号:8808114908184188、8808114904569488项下的华夏华夏福(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自2019年8月2日起不再交纳上述合同的保费; 三、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退还***、***保费893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225.5元,由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13元,由***、***负担12.5元;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1元,由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1元,由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27元,***、***负担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