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光明路支行
河北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唐县泛华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7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7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继续履行***、***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签订的合同号:8808114908184188、8808114904569488项下的华夏华夏福(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自2019年8月2日起不再交纳上述合同的保费;

三、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退还***、***保费893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225.5元,由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13元,由***、***负担12.5元;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1元,由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1元,由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27元,***、***负担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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