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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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狼(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 新疆普拉纳广告有限公司 肇庆奇乐之仁堂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玉百味饮料有限公司 中山市花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孝感市欧巴网咖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玉百味饮料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花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第3265421号“”和第198462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战狼”标识的饮料商品并销毁侵权产品; 二、被告孝感市欧巴网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265421号“”和第198462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战狼”标识的饮料商品并销毁侵权产品; 三、被告佛山市玉百味饮料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花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共100000元; 四、被告孝感市欧巴网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共3000元; 五、驳回原告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河北真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告孝感市欧巴网咖负担100元,由被告佛山市玉百味饮料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花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