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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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正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9687.43元及利息罚息3500元,合计1023187.43元;被告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57元,减半收取8078.5,由原告负担1666.5元;被告***、***、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4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