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金旭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6民初2233号 原告:河北金旭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彐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嵬,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生海。 原告河北金旭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金旭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北金旭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秀红 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姚瑶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