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华廷钉业有限公司 河北大华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华廷钉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3日起,至执行完毕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对以上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59元,由原告***承担3753元,被告河北华廷钉业有限公司、***、***承担99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