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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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 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执行人冯文芳、李凤河、杨振涛、王滋鹏、王艳丽、韩向军、单妹香、彭书彬、王伟、史清梅、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相当69500000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冯文芳、李凤河、杨振涛、王滋鹏、王艳丽、韩向军、单妹香、彭书彬、王伟、史清梅、湖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河北颐通管业有限公司、邯郸市颐通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