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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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肇庆市前进市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9)粤1202民初746号民事判决; 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肇庆市前进市场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131元及垃圾费25元; 三、肇庆市前进市场有限公司收取***的合同保证金7500元作为违约金不予退回; 四、驳回肇庆市前进市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17元,合计3531元,由肇庆市前进市场有限公司负担3381元,由***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8-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