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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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第一、六、七、八、十项; 二、撤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第三、九项; 三、变更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垫付款710500元及利息(按7105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4月23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给***; 四、变更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垫付款40万元及利息(按40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4月23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给***; 五、变更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垫付款98200元及利息(按982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3月10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给***;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46547.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1547.28元,由***承担20141.28元,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4338元,***承担1706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承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7067.13元,由***承担41548元,由***承担31181.13元,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43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6-11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