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川县德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金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洛阳富凯房地产有限公司
河南锐石再生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基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伊川县德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损失1140456元。

二、被告洛阳富凯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其担保的位于***县城人民路与刘伶路交叉口东南侧的〈汝国用(2013)第060号〉土地使用权和被告***以其担保的位于***县城关镇杜康大道路北(房产号:房权证***字第××号)房产和位于杜康大道北新华路东(土地使用权号:汝国用(2001)字第2001-20号)土地使用权在1140456元范围内共同向原告伊川县德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伊川县德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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