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宁隆鑫砼业有限公司 河南隆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宁隆鑫砼业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187104.85元并承担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12月9日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洛宁隆鑫砼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58元,减半收取11979元,由被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