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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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宜春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0902民初6331号民事判决; 二、限被上诉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保险金198126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负担50元,由被上诉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负担2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负担50元,由被上诉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负担4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4-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