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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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滕州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市乐优商贸有限公司对(2019)鲁0481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一至三项判项中滕州市金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京杭恒丰茶叶有限公司、王领欠原告***的元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滕州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市乐优商贸有限公司对(2019)鲁0481民初7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项中滕州市金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京杭恒丰茶叶有限公司、王领欠原告***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0元减半收取7850元、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325元,由被告山东京杭恒丰茶叶有限公司、王领、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滕州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市乐优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