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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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滕州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市乐优商贸有限公司对(2019)鲁0481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一至三项判项中滕州市金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京杭恒丰茶叶有限公司、王领欠原告***的元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滕州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市乐优商贸有限公司对(2019)鲁0481民初7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判项中滕州市金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京杭恒丰茶叶有限公司、王领欠原告***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0元减半收取7850元、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325元,由被告山东京杭恒丰茶叶有限公司、王领、滕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滕州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州市乐优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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