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崇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8527号原告:陕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8527号原告:陕西崇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刘维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宏,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芳,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原告陕西崇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受理后,原告陕西崇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崇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崇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崇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张亮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安彦荣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