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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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偿还借款本息367727.95元(该数据计算至2019年5月17日),并支付剩余借款本金286736.71元的利息及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自2019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具体数额以结清当日中国民生银行零售风险管理系统核算数额为准); 二、***、***对上述第一项***、***的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16元,保全费235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