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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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县盛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57024.96元及利息4125元(该数据截至2020年3月19日); 二、***、***、***县盛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支付借款剩余本金457024.96元的罚息(罚息自2015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 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县盛棋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3元,减半收取计5891.50元,由***、***、***县盛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