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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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贵阳金阳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解除贵阳金阳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遵义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第二项:遵义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金阳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截至2019年3月31日所欠租金及费用456344元,并自2019年4月1日起,按240元/天的租金标准,支付未返还建筑材料的租金,直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第三项:遵义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贵阳金阳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返还钢管21770米、扣件5134套、顶托1210支、套管1631支;如不能返还,则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赔偿贵阳金阳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561880元;第四项:遵义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金阳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违约金80000元;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遵义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金阳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律师费20000元;第六项:驳回贵阳金阳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贵阳金阳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50元,由遵义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0400元,由贵阳金阳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4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用18900元,由遵义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3500元,由贵阳金阳顺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5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