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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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和材料款共计5523105.35元及利息(利息以5523105.35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前述分段利率均以年利率6%为限); 二、被告重庆谊隆久益实业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一项款项在欠付工程款30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支付时间根据《黔江谊隆消防款五方转账协议》约定在2021年8月2日前支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6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54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