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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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荣联商场道真店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晨晨副食批发零售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晨晨副食批发零售店经营部货款157614.62元。 二、被告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晨晨副食批发零售店经营部质保金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4元,减半收取1772元,由被告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