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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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妈之宝孕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邢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邢台妈之宝孕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邢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51938.62元及利息377242.8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4.843749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邢台妈之宝孕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北京邢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邢台妈之宝孕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羊范镇N3与E4路交汇口西北角的邢县国用(2014)第016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未能清偿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邢台妈之宝孕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邢台妈之宝孕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80元,减半收取计46690元,由被告邢台妈之宝孕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