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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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3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邢台市政广宗公司、被告邢台市政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17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