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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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万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双寅利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市双寅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万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中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34.00元,减半收取5667.00元,由被告***、重庆市双寅利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万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没有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