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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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3民初2581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士银,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2019年9月4日,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文峰 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刘晓芬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