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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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荆州市荆州区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长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荆州市荆州区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逾期付款利息811,854.75元; 二、驳回原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13元,由原告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59,577元,由被告荆州市荆州区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款人: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户05×××699-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汇款注明系(2018)鄂10民初120号案上诉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