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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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北海市海城区房屋腾退给原告深圳市华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