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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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8)鄂100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8)鄂10民终1638号民事判决; 二、再审申请人***、荆州市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138807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再审申请人***、荆州市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二项载明的债务时,由再审申请人***对不能履行部分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四、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553元,保全费5000元,由再审申请人***、荆州市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553元由再审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