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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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粵0303民初2357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粵0303民初235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知行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退还人民币131594.30元及利息(利息以131594.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6月26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上诉人深圳市草饲牛羊肉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深圳市知行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0元,均由被上诉人深圳市知行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草饲牛羊肉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均由上诉人预交,法院不退,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