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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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计人民币286364.55元,扣除已付10000元,再扣除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38058.11元,还扣除被告***垫付的53502元,余款184804.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4)。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给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38058.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号;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奥体支行;账号:12×××04)。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给付被告***垫付款人民币535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4)。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负担81元,由被告***负担64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剩余部分64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