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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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11398.44元(***,中国银行南通报业大厦支行,6013826105018796066)。 二、被告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986.3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1元、鉴定费人民币2100元,合计人民币3152元,由被告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汇入原告***上述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1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