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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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祥符区医药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将开封市中山路中段142号付9号内物品搬出并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开封市祥符区医药总公司;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开封市祥符区医药总公司2013年6月30日至将房屋交付原告之日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月4100元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3-26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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