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
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87,91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87,9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从2018年2月14日起计算至付清全款之日止;被告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对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680元,由被告成都金嘉洲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嘉洲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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