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马鞍山市鑫洲玻璃钢管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市鑫洲玻璃钢管有限公司货款996009.88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6.5%标准,自2017年9月24日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马鞍山市鑫洲玻璃钢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98元,由原告马鞍山市鑫洲玻璃钢管有限公司负担13998元、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