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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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2020年6月17日解除; 二、被告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52688元; 三、被告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双方签订的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33元,由被告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