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
成都融星万合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川1304民初519号

原告:***,男,生于1964年10月27日,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靖元(特别授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丹,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茶盘路二段78号锦绣江南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玲(特别授权),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生于1975年8月9日,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玲(特别授权),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琴,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鑫房产公司)、第三人***、文志雄、杨定勇、成都融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星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川1304民初853号民事判决。被告国鑫房产公司、第三人文志雄、杨定勇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川13民终4486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分配的房屋折价款14,838,43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4月28日,原、被告与第三人签订《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原、被告及第三人(以下简称项目股东),以被告的名义共同投资开发“凤垭山项目”,各方按股权比例提供项目开发建设资金,享有项目开发收益分配,项目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项目剩余财产的分配。2018年5月22日,被告召开项目股东会,会议就“凤垭国际项目”股东分配部分资产事宜形成《四川国鑫凤垭山项目股东决议》(以下简称《股东决议》),内容为到会股东于2018年4月25日签署通过的商业价格表,作为股东资产分配的价值依据;统一将一期未售商业房产按项目股东所占股份比例和商业价格表进行分配,先一分为二;即股东***分得1#、22#、83#楼等三栋楼的地上和地下物业。股东***、文志雄、杨定勇、融星投资公司共分得18#、21#等两栋楼上未售物业,具体对应未售商业分配表。各股东在对应《一期商业价格表》签字确认。2018年10月30日,被告与其他项目股东分别签署了《国鑫凤垭山项目股东商铺资产分配清单》(以下简称《分配清单》)对前述《股东会决议》形成的股东资产分配进行明确。上述《股东会决议》、《分配清单》签署后,原告拟将分配资产出售以清偿本人借款,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资产分配义务并提供售房销售手续,被告拒不履行,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被告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共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通知第三人文志雄、杨定勇、成都融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退出了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被告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共同向原告***支付900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迟延履行金)自2020年2月1日起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2民初2号判决书中第一项载明的标准及计息方式,以900万元本金为基数计算。本协议签订后,原告***原持有的“凤垭国际”项目12%的份额归第三人***所有,原告***不再享有该项目有关的权利、义务;

二、为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支付义务,被告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同意以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凤垭国际以下房屋作价340万元抵偿给原告***,具体房屋如下:嘉陵区嘉陵大道一段1号凤垭国际59幢2单元××号、59幢2单元××号、60幢1单元××号、60幢1单元××号、32幢2单元××号。前述房屋在法院出具解封裁定之日起10日内办理网签,30日内办理备案。因抵偿前述房屋产生的交易过户税费依法各自承担。办理备案需要支付的监管资金由被告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负责解决支付。前述5套房屋网签至原告***或其指定人员名下2个工作日内,原告***、被告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均可申请法院解除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2财保54号之一裁定书查封的其余住房。被告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从网签、备案完成之日起不再承担本协议第一条900万元之中的340万元本息及迟延履行金;

三、对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款项剩余的560万元及利息(包括迟延履行金),被告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同意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2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12套商业房产,由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置,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原告***在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应承担的担保责任部分。超出560万元及利息(包括迟延履行金)价值部分的房屋或款项,属被告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所有;

四、原告***在取得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房屋产权证之前,如需要更换买受人,被告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无条件予以配合且不收取任何费用,更换买受人应当向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由原告***承担;

五、如因被告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的原因未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0日内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涉房屋网签、备案手续的,应承担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照未网签、备案房屋总金额年息15.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办理网签、备案手续或原告***实际处置之日止;

六、被告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承诺“凤垭国际”项目应分配给原告***的款项55万元,定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逾期则按照未支付金额以年息15.4%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前项目已经分配、支付(含借支)给原告***的其他货币或资产,被告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无权以任何理由收回,项目任何债务与原告***无关;

七、本协议签订后,如被告四川国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未按照协议履行的,原告***有权就本协议第二、五、六条约定的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1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0415.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向阳

人民陪审员  王远飞

人民陪审员  唐 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昊霖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