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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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崇州市永利森林酒店有限公司 成都四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保险金190,061.37元。 二、成都四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7,407.5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负担(此款***已垫付,待本判决生效执行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