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庆市南方实业有限公司 安庆市江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8)皖0811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8)皖0811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安庆市江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安庆市南方实业有限公司案涉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安庆市南方实业有限公司案涉的给付义务在148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庆市江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庆市南方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8)皖0811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四、驳回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000元,由安庆市南方实业有限公司、安庆市江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55300元,由***、***、***、***、***、***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343元,由安庆市南方实业有限公司、安庆市江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