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宗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双门村第七村民小组与被告成都宗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于2019年12月9日解除; 二、限被告成都宗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双门村第七村民小组给付土地租金12597.84元; 三、被告成都宗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双门村第七村民小组给付违约金(以12597.8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土地租金时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总计不超过50000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双门村第七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4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双门村第七村民小组负担520元,被告成都宗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64元,款限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双门村第七村民小组、被告成都宗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