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鑫诚盛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武汉鑫诚盛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借款本金3920000元及前期利息800000元,后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92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11月19日起计付至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0元,减半收取22600元,由***、武汉鑫诚盛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9-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