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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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借款本金793167.93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1月29的利息为25931.09元、罚息2307.56元,自2019年11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律师代理费13246元; 三、被告***、***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北路513号富春国际花园17幢1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安庆市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安庆市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79元,减半收取为6089.5元,保全费4670元,合计10759.5元,由被告***、***、安庆市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