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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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国德正邦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 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新城丽景A区八号楼中除普力斯网咖、天籁琴行、格格驾到美容会所、一楼正新鸡排四个门面之外的其他租赁场地腾退给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国德正邦贸易有限公司; 三、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国德正邦贸易有限公司从2018年6月1日起到2019年12月11日止的租金和物业费人民币2,618,642.02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国德正邦贸易有限公司从2019年12月12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及物业费,按照人民币138,710.965元/月支付;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国德正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为人民币12,689元(***已交纳),由***承担;本案反诉费用为人民币6,345元(武汉国德正邦贸易有限公司已交纳),由武汉国德正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