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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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市华润大厦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500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武汉市华润大厦第四届业主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武汉市华润大厦第四届业主委员会负担。因上述费用已由原告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故被告武汉市华润大厦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上述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