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土地占用费80000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缴),由原告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45元,由被告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55元,并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武汉宏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