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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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此事故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性损失:精神抚慰金8000元、残疾赔偿金135980元、护理费14817.60元、交通费1300元、医疗费50049.14元(已扣除55610.15的10%即5561.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40元、营养费4800元、鉴定费1600元,合计218986.74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98986.74元的30%即29696.0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被告***赔偿98986.74元的70%即69290.72元,扣除65610.15元(其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代赔偿10000元,***已垫付款55610.15元),还应赔偿3680.57元。原告***非医保用药由被告***赔偿55610.15元的10%的30%即1668.30元,被告***赔偿55610.15元的10%的70%即3892.71元。***因此事故遭受的损失:医疗费77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0%即232.8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赔偿70%即543.20元(此款直接拨付桐城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庆分行桐城市支行,账号:12×××12)。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77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7元,减半收取2679元,由原告***、***负担79元,被告***负担400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