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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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孝感市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孝感市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向原告***返还入股本金12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时间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00元,由被告孝感市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