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孝感市孝武超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民抗40号

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孝感市孝武超市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秦煜,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孝感市孝武超市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9民终715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鄂检民(行)监[2019]4200000018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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