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孝感市孝武超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民抗40号 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孝感市孝武超市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秦煜,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孝感市孝武超市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9民终715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鄂检民(行)监[2019]4200000018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