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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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奔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凌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南宁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49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49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浙江奔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浙江奔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825元,减半收取3912.50元,由山东凌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212.50元(本诉部分4300元、反诉部分减半收取3912.50元),由浙江奔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由山东凌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12.50元。 浙江奔凯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山东凌众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